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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鄭宏宇 唐宇黎
來源:明辨律法(ID:trzlaw)
前言
2013年《公司法》將公司注冊資本繳納改為認繳制,公司注冊門檻大幅降低,公司的股東們往往選擇認繳,然而公司成立之后,公司股東并不重視自己的出資義務,長時間不進行繳付。
認繳制下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而非永久免除。在股東出資尚未實繳的情形下,進行的股權轉讓,轉讓方與受讓方對責任的承擔均存在錯誤的理解:
轉讓方以為:股權轉讓以后,公司就與自己無關了;
受讓方以為:未繳付出資是以前的股東,責任與自己無關;
然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并且可以同時請求該股權的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筆者認為,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股東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資義務,是否存在“出資不實、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情形,股權轉讓雙方均應充分重視并根據(jù)實際情況,由專業(yè)律師進行法律設計和處理,以避免股權轉讓后的法律責任。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986號
唐建南、江西萍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
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1、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及股權轉讓
摘自二審判決書
平宇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50萬元,實收資本為10萬元,楊和平實繳8.5萬元,尹瑩實繳1.5萬元。
2010年5月13日,平宇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至100萬元,變更后的股東為楊和平(實繳50萬元)、尹瑩(實繳15萬元)、洪小凱(實繳15萬元)、江小付(實繳10萬元)、湯強(實繳10萬元)。
2012年4月23日,楊和平、尹瑩、洪小凱、江小付、湯強5人將居民身份證交給中介機構辦理增資業(yè)務,共計增加注冊資本900萬元,將平宇公司注冊資本增資至1000萬元,其中楊和平出資50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比例的50%。
該900萬元款項由中介機構轉入農(nóng)行××驗資賬戶,待辦理驗資手續(xù)之后,900萬元增資款即于2012年4月24日全部轉回中介機構,上述5股東一直未補足認繳增資。
2012年11月3日,平宇公司召開股東會并形成股東會決議,相關股東簽訂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楊和平將持有的平宇公司5%、5%、10%、10%的股權分別轉讓給唐建南、洪小凱、洪湛昆、江小付,股東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協(xié)議均未約定股權的轉讓價款,2012年11月9日,相關股東到場并簽字確認股東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協(xié)議。
2、債權人提起訴訟要求股東承擔責任
摘自二審判決書
萍鋼公司一審起訴請求:
一、平宇公司支付萍鋼公司款項17674919.39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二、平宇公司支付萍鋼公司利息210740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暫計算至2015年4月20日,應計算至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
三、洪湛昆、楊和平、洪小凱、江小付、唐建南對上述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焦點問題:股東是否對公司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摘自二審判決書
一審法院認為:
關于平宇公司5股東是否對本案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法人具有獨立人格,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與股東個人無關,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是,公司法設置了“揭開公司面紗”規(guī)則,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該股東即喪失僅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應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經(jīng)核對,平宇公司銀行賬戶余額不足1000元,剩余固定資產(chǎn)原值為7295.73元,現(xiàn)有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萍鋼公司要求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應當揭開公司獨立法人的面紗分析各個股東的責任承擔問題。
900萬元增資款已經(jīng)轉出平宇公司,股東存在抽逃出資問題:
2012年4月,楊和平、尹瑩、洪小凱、江小付、湯強5人利用中介機構增加900萬元注冊資本,使公司注冊資本增加到1000萬元。原告萍鋼公司在訴訟中提出平宇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洪湛昆、洪小凱、楊和平辯稱公司在增資時實際資產(chǎn)達到1000萬元以上,股東利用中介機構增資并不構成虛假增資和抽逃出資。洪湛昆、洪小凱另外提出現(xiàn)行公司法規(guī)定注冊資本是認繳登記制,不是實繳登記制,不存在虛假出資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股東的這種認識違背了公司人格獨立、責任獨立的規(guī)定,混淆了公司財產(chǎn)與股東個人財產(chǎn)的概念。公司財產(chǎn)在分配之前屬于公司全體股東和債權人所有,不屬于股東個人所有,未經(jīng)法定清算程序或者分配程序,股東不得以此沖抵出資,不得侵占公司財產(chǎn)。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傳統(tǒng)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定資本制度,嚴格遵循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三項基本原則。法定資本制度注重資本的確定和真實,發(fā)起人虛假出資必然造成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有資本相背離,違反資本維持這項重要原則,使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受到威脅和損害。平宇公司章程第八條規(guī)定,股東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被告洪小凱、楊和平、江小付等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屬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禁止的行為,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楊和平抽逃出資450萬元,洪小凱抽逃出資135萬元,江小付抽逃出資90萬元,均應當對平宇公司不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a充賠償責任。因此,萍鋼公司要求洪小凱、楊和平、江小付承擔抽逃出資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成立,一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洪湛昆、唐建南系公司增資之后通過股份轉讓進入的股東,沒有證據(jù)證明其二人參與了抽逃出資一事,其二人在本案中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萍鋼公司要求洪湛昆、唐建南承擔抽逃出資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尹瑩、湯強不是本案被告,一審法院對此不作處理。
一審法院判決:
楊和平在抽逃出資的450萬元本金和利息范圍內,對平宇公司上述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B帶清償責任;
洪小凱在抽逃出資的135萬元本金和利息范圍內,對平宇公司上述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B帶清償責任;
江小付在抽逃出資的90萬元本金和利息范圍內,對平宇公司上述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B帶清償責任;
駁回萍鋼公司對洪湛昆、唐建南的訴訟請求。
4、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a充清償責任
摘自二審判決書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洪湛昆、洪小凱、楊和平、江小付、唐建南應否對平宇公司所欠萍鋼公司本金17674919.39元以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對于該爭議焦點,本院評判如下:
關于抽逃出資款項的連帶清償責任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睏詈推匠樘映鲑Y450萬元,洪小凱抽逃出資135萬元,江小付抽逃出資90萬元,均應當對平宇公司不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a充賠償責任。
5、股權受讓人與原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摘自二審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jù)前款規(guī)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br/>
本案中,楊和平抽逃出資450萬元后,將持有的平宇公司5%、5%、10%、10%的股權分別轉讓給唐建南、洪小凱、洪湛昆、江小付,股東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協(xié)議均未約定股權的轉讓價款。洪小凱、江小付均參與了抽逃出資,洪湛昆此時為平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與洪小凱系親屬關系,庭審中唐建南亦自認對于所受讓股份是否約定價格并不清楚,故受讓人唐建南、洪小凱、洪湛昆、江小付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讓人楊和平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情形,唐建南、洪小凱、洪湛昆、江小付四受讓人應當在受讓的相應份額范圍內對楊和平抽逃出資的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分別在45萬(5%×1000萬注冊資本×450萬楊和平抽逃出資/500萬楊和平轉讓前總出資)、45萬、90萬(10%×1000萬注冊資本×450萬楊和平抽逃出資/500萬楊和平轉讓前總出資)、90萬的份額內承擔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向楊和平追償。
二審判決:
楊和平在抽逃出資的450萬元本金和利息范圍內,對南昌市平宇商貿(mào)有限公司不能清償江西萍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息的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唐建南、洪小凱、洪湛昆、江小付四人分別在45萬、45萬、90萬、90萬的份額內對上述楊和平的清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向楊和平追償;
洪小凱、洪湛昆在1000萬元范圍內對南昌市平宇商貿(mào)有限公司所欠江西萍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最高法院的裁判觀點
摘自最高法院再審裁定書
唐建南不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贛民終581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
在公司法理論上,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可進一步細化為股東出資不實、虛假出資、抽逃出資三種情形。
本案中,平宇公司通過中介機構虛假增資900萬元,待辦理完驗資手續(xù)后,該900萬元增資款隨即轉回中介機構,平宇公司的時任股東并未履行補足該部分增資款的繳納義務。原審判決據(jù)此認定平宇公司的時任股東楊和平等構成抽逃出資,楊和平的抽逃出資額為450萬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
平宇公司在增資后,楊和平持有50%的股權,認繳的出資額為500萬元,其中450萬元股權未履行出資義務。
楊和平將其股權中的5%轉讓給唐建南,卻并未對轉讓價格作出約定,原審判決據(jù)此認定受讓人唐建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讓人楊和平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情形,并判令其在該5%股權對應的抽逃出資額45萬元的范圍內與楊和平共同向債權人萍鋼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不僅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也符合前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申請人關于楊和平抽逃出資的行為不構成“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駁回唐建南的再審申請。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chǎn)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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