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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大勇
來源:執(zhí)行百科(ID:lawteacherwei)
提醒注意:
借名買房能否排除執(zhí)行,并不能一概而定。
01
裁判實例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4號
案件索引:獻縣鑫瑞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孫越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案
02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首先,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本案用于購買案涉房屋的合同、收據等憑證的原件均在孫越處保管,案涉房屋亦由孫越實際占有使用,結合案涉房屋買賣中介公司對該房屋購買過程出具的情況說明,以及孫越與秦濤簽訂的《勞動諒解相關協議》等證據相互佐證,可以證明孫越借陳蕓之名購買案涉房屋的事實。其次,孫越主張本案房款由其實際出資購買,提交了相關銀行轉賬憑證、流水記錄及和陳蕓之間短信記錄,亦可證明房屋首付款及貸款由孫越支付并每月償還。鑫瑞公司、陳蕓雖對此不予認可,但沒有提出相反證據,也不能提出合理解釋,不足以反駁孫越的主張。再次,依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房屋產權登記僅用于記載不動產自然狀況和權屬情況,僅具有不動產權利的推定效力,并不具有不動產實際歸屬的確定效力,在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孫越借陳蕓之名購買案涉房屋并實際支付房款的情況下,不動產權屬的登記狀態(tài)并不影響孫越對案涉房屋享有實際產權。最后,關于孫越對案涉房屋享有的權益是否足以排除執(zhí)行的問題。陳蕓并非案涉房屋所有權人,鑫瑞公司基于其與陳蕓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申請執(zhí)行不能及于案涉房屋。
03
相關類似案例
本院再審認為,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再審爭議焦點為,王雪松對案涉房屋是否享有《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
……本案中,王雪松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產時符合上述排除強制執(zhí)行情形。
首先,王雪松對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前房屋未過戶至其名下存在明顯過錯。王雪松雖提交了其起訴要求辦理過戶登記的相關證據,但該證據表明其起訴系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產之后。且本案一、二審期間,王雪松對為何由他人代持房屋問題未作出合理解釋。本院再審庭審中,王雪松稱,系因買房不想讓配偶知曉,才故意將房屋交由穆薩公司代持。對此,本院認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故意將房屋交由他人代持,屬于對房屋未過戶登記存在明顯過錯情形。
——(2020)最高法民再378號,案件索引:再審申請人楊文靜因與被申請人王雪松、王海容、甘肅穆薩正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及一審第三人張世明、甘肅盛世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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